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潘**与被告河南平**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6年3月28日以没有起诉姚**,漏列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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