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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灵宝市桃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桃源老年公寓、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唐**,被上诉人灵宝市桃源老年公寓的委托代理人白梅、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王**预交4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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