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被告李**、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吕*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吕*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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