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司郑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676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司郑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宋*、张**,被上诉人苗**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676号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