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苗**与广发银**郑州分行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司郑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676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司郑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宋*、张**,被上诉人苗**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676号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