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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物权保护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童*被告刘*、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张*、被告刘*、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童*诉称,原告童*与被告刘**夫妻,2014年下半年,刘*与王**通过陌陌开始聊天,2015年4岳6日王**主动约刘*逛街,刘*在郑州丹尼斯百货给王**买GUCCI手表一块,在二七万达苹果专卖店给王**买了一块苹果手表。此后,二人经常联系,2015年5月20日,王**积极约刘*商讨包养费u0026rdquo;,双方达成口头协议。2015年5月21日,刘*让其生意伙伴陈*向户名为王**的账户内转账5万元,5月22日两人便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上述刘*向王**赠与50000元及两块手表的行为均隐瞒了原告,系从夫妻共同存款中支付,刘*一直刻意隐瞒上述擅自处分夫妻共有存款的行为,直到2015年8月1日,刘*才告知原告童*,原告认为被告王**取得刘*与童*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应予以返还。原告就此事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刘*赠与王**五万元现金及两块手表的违法赠与行为无效,同时被告王**应返还赠与的财产五万元、利息1500元及两块手表(价值25500)合计7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王**支付原告及证人的交通费1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辩称,1、被告刘*将财产交予被告王**是赠与行为,本案双方的赠予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下做出,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2、被告刘*存在过错;3、原告与被告王**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王**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童*与被告刘*于200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刘*与被告王**就其双方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进行了口头约定,系非法交易。在原告童*不知情的情况下,2015年4月26日,被告刘*给被告王**在郑州**货公司购买了GUCCI手表一块,花费19100元;在酷动郑州二七万达店购买了APPLE手表一块,花费6388元;2015年5月21日,被告刘*让其生意伙伴陈*向被告王**河南省农村信用卡内支付50000元。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购物小票、转账凭证、银行明细等有效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应予收缴。本案被告刘*与被告王**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违反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故对其双方之间用于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收缴,又因涉案钱物系被告刘*擅自处分其与原告童*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未取得原告童*的同意,为保护原告童*的合法权益,故涉案财产的部分应返还给原告童*,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本院酌定被告王**返还原告童*25000元及涉案的GUCCI手表一块(价值19100元)较为适宜,其余部分依法予以收缴。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被告王**的原因导致第一次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所致的原告及证人的交通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童*25000元及涉案的GUCCI手表一块(价值19100元);

二、依法收缴被告王**非法所得25000元及涉案APPLE手表一块(6388元),上交国库;

三、驳回原告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被告刘*负担432元,被告王**负担43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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