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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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