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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作市恒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恒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公司(以下简称恒桥交易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被告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恒桥交易公司以本案行政纠纷已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恒**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恒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恒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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