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诉尚朝阳、崔**、焦**、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焦**、崔**、陈**、尚朝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9日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崔**、陈**、尚朝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焦**、崔**、陈**、尚朝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5元,减半收取为2152.5元,由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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