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沁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有限公司、高**、郑*华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因其他原因为由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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