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春**限公司与山东高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高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春**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春**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许**司向春**司支付工程款5298885元,赔偿损失55197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由许**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周**字第46号民事判决。许**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3日、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冉富强,春**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5)周**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预收山东高速**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