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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路管理局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路管理局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路管理局与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的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戎志亮、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西安华兴**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路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2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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