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联**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石**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撤回二审上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石林涛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