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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李**与平顶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受理原告杜**、李**诉被告平顶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平顶山**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理由是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平顶山市叶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平顶山**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在平顶山市叶县,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该案移送至叶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平顶山**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叶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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