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河南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园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诉称:张**从2014年7月份开始为田园情公司所属饭店供货,主要货物为鱼和鸡等生鲜类食材。田园情公司采取先收货再结账方式与张**进行合作。张**每次送货后,由田园情公司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货物清点并按清点结果为张**出具田园情农家菜馆专用的《入库单》,该单据具有欠账凭证的效力,如果店方给张**结款完毕,将收回该入库单,这种结款方式是田园情公司与供货商之间的惯常做法。截止2015年7月份,田园情公司一共还拖欠张**165642元货款未清偿,张**多次催要未果。现张**请求:1田园情公司偿还货款165642元;2、诉讼费由田园情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

田园情公司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份起,张**为田园情公司所属饭店供货,主要货物为鱼和鸡等生鲜类食材。田园情公司采取先收货再结账方式与张**进行合作。张**每次送货后,均由田园情公司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货物清点并按清点结果为张**出具专用的《入库单》。截止2015年7月份,田园情公司一共拖欠张**货款165642元未清偿。张**多次催要未果,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张**提供的《入库单》、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7月起,张**向田园情公司供应鸡、鱼等生鲜类食材系事实,田园情公司在收到张**提供的食材后,尚有165642元的货款未付,故对张**要求田园情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田园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河南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货款1656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3元,由河南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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