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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中**优胜路分公司与河南鸿**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豫中旅国**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鸿**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社有限公司优胜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鸿**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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