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于2012年7月16日因用于河南**学院教师职工住宅楼施工借原告100000元,但被告未做此工程,借款也一直未还,原告催要未果,诉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王**与李**合作协议(李**系三人代表);2.王**收条一份;3.李**与李**的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中,合作双方是被告及以李**为代表的三个人,原告仅是三人之一,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项、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