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燕亚利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初,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告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1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1000元,剩余16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6000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燕**提供的证据只能显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原告向户名为张**的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17000元的事实,不能证明该款与被告张**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燕**要求被告张**偿还该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燕**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