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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庭子与洛阳伟**限公司、陈国民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庭子、原审被告陈**、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陈**(兼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牛**、被上诉人游庭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原审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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