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杜**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杜**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杜**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