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宋**等与荥阳市**民委员会、荥阳市**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宋**、靖喜梅诉被告荥阳市**民委员会、荥阳市**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宋**、靖喜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宋**、靖喜梅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宋**、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9元,依法减半收取5099.5元,由原告张**、宋**、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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