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闫**、郑州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8日,原告杨**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焦作众**限公司与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装有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天**有限公司与焦作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众**限公司与鹿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宋**等与荥阳市**民委员会、荥阳市**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游庭子与洛阳伟**限公司、陈国民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河南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赵**、谢**、王*、漯河公**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上海**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