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闫俊涛、郑州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闫**、郑州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8日,原告杨**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