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尚大毛诉被告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尚大毛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大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大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大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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