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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爱你宝贝儿童摄影店与被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爱你宝贝儿童摄影店(以下简称爱你宝贝摄影店)与被告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你宝贝摄影店的经营者孙**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爱你宝贝摄影店诉称,2015年4月1日,爱你宝贝摄影店与李**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并约定有保证义务和保密条款。合同签订后,爱你宝贝摄影店为李**安排了新生儿上门业务专项培训活动,支付培训费7760元。但是,李**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2015年5月,李**在未与爱你宝贝摄影店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去了本市另一家摄影机构从事同业务培训一致的工作。爱你宝贝摄影店认为李**利用在其处的培训及学习所得,同时与另一家摄影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侵害了爱你宝贝摄影店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赔偿爱你宝贝摄影店培训费7760元、违约金9600元,合计1736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应聘时爱你宝贝摄影店答应每月给1800元,实际给了1200元。李**不干是因为工资给的与应聘时不符。培训费从工资中扣不合法,双方没有签订培训协议。李**不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李**到爱你宝贝摄影店工作。2015年4月1日,爱你宝贝摄影店作为甲方,李**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合同第四条为劳动报酬条款,但未见约定李**的工资标准。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乙方应保守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了解、掌握的任何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将该商业秘密向甲方内部无关部门和人员或者其它第三方暗示、泄露或者扩散。乙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后,若本合同终止或者被解除,则自该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的1年内,乙方不得到经营摄影照相业务的任何用人单位任职,乙方亦不得自己经营摄影照相业务。合同第九条为违约责任条款,其中规定: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国家其它相应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正,或者按甲方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3、若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招收录用乙方的费用、培训费、违约金和对甲方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违约金计算方式: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之日的前十二个月乙方平均收入的六倍。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李**在工作期间,爱你宝贝摄影店聘请培训公司对李**进行了上岗培训即新生儿上门摄影培训,李**的月工资应为1800元。2015年5月,李**以爱你宝贝摄影店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离职,双方产生纠纷。后爱你宝贝摄影店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李**赔偿培训费7760元及违约金9600元。平顶山市**裁委员会认为,爱你宝贝摄影店进行培训没有签订专项培训约定的相关协议,是因为行业性质决定上岗前需要经过培训,不符合赔偿培训费和违约金的情况,遂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平新裁字(2015)第3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爱你宝贝摄影店的请求事项。爱你宝贝摄影店不服劳动仲裁,向本院提起诉讼,引起该诉。

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爱你宝贝摄影店与李**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爱你宝贝摄影店诉李**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李**赔偿培训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爱你宝贝摄影店对李**进行的新生儿上门培训,系其行业性质决定上岗前需要的培训,且爱你宝贝摄影店也未与李**明确约定服务期,李**不存在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二、双方约定李**的月工资1800元,爱你宝贝摄影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及时、足额向李**支付了劳动报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故爱你宝贝摄影店诉称“李**在未与爱你宝贝摄影店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去了本市另一家摄影机构从事同业务培训一致的工作”,与事实不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平顶山市新华区爱你宝贝儿童摄影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顶山市新华区爱你宝贝儿童摄影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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