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祥诉被告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祥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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