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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峥**有限公司与曹**、王**、河南省**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原审第三人王**、原审被告河南省**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峥**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河南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峥**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峥**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河南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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