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田**、中国太平洋**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2元,减半收取501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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