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六**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76元,减半收取5238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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