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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宋华东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上诉人张**、宋华东诈骗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5)西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宋华东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宋华东,辩护人张**,被害人王某某1及诉讼代理人马瑞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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