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济源市**限公司与被告济**限公司、中国平安财**源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市**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旅行社)与被告济**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4年7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河旅行社诉称:2010年7月24日,游客吕**等64人依其安排分乘两辆大巴由济*前往大连等地旅游,行驶至山东日照时,由王*驾驶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所有的豫U07870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事故,致游客吕**等21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吕**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其承担吕**案件受理费3000元、鉴定费760元。根据事故认定书,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其与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应为吕**支付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和鉴定费7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环球运输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吕**是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与其无关。2、原告与其的合同纠纷一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在(2012)济*一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履行完毕。3、吕**起诉原告是因为游客在出游前经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有人身意外伤害险,吕**与原告的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经败诉,案件受理费4791元,旅行社负担3000元,鉴定费760元,在(2010)济*一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中由原告承担的,因为原告与吕**之间存在着旅游合同关系,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被告平安财**公司辩称:原告既非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也不是保险事故中的第三人,故原告对其不具有诉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

1、租车合同1份,证明其租用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的车,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如果是环球运输公司单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环球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010)济*一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吕**在起诉其一案中,法院判决确定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鉴定费760元。

3、(2012)济*一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其向二被告追偿案件的判决仅支持其起诉二被告的案件受理费,未处理其与吕**之间的案件中确定由其承担的费用。

经质证,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平安财**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与其无关。

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平安**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经举证、质证,本院认为: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7月3日,李*代表吕**等130人与原告签订青岛、威海、烟台、蓬莱、大连六日游旅游合同。2010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的35座、37座客车各1辆,于2010年7月24日至7月29日由被告环球运输公司自行驾驶,供原告使用,在使用期间由原告承担油、过路桥、停车、吃住费用,租车费用由原告在本合同实施终了一次性支付,并约定如果因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单方原因致使原告人身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者,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车合同签订当日14时许,吕**等64人按照原告安排分乘两辆汽车从济源出发,2010年7月25日1时许,王*驾驶的豫U07870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12KM+552M时,因疲劳驾驶与前方行车道行驶的货车尾随相撞,致使乘车人吕**等21人不同程度受伤。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等人无责任。吕**的伤情经山东大学**照东港医院检查、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多发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胸腔积液、左肾挫伤、多处皮肤挫裂伤。吕**在该院住院治疗,后转入洛**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月28日出院。2010年12月16日吕**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0)济*一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赔偿吕**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212.34元,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吕**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7871.48元。原告负担该案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和鉴定费760元。2012年7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包括其应赔偿吕**的67212.48元在内的损失共计98199.34元,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判决被告平安财**公司支付原告89248.48元,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支付原告4000元,该赔偿款项中不含案件受理费3000元和鉴定费76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环球运输公司之间的租车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发生事故的豫U07870号牌客车归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所有,在被告平安财**支公司处投保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被保险人为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由于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吕**等人造成了人身损害,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平安财**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因该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害。原告在(2010)济*一初字第2430号案件中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和鉴定费760元,不属于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应由被告环球运输公司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济源市**限公司376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平**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济源**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