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人与河南高**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刘**、蒋**、张**、张*乙因与被申请人吕**、河南高**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商丘分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长安责任**兰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5)商民二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等人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划分责任分担比例错误。高速商丘分公司未提供符合高速通行技术标准和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认定高速商丘分公司承担70%的责任结果正确,二审改判其承担3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二)生效判决未支持张**等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错误。本案受害人张*曾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心理上的巨大伤害,理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二审却以本案系意外事故为由改判侵权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律规定相矛盾。(三)生效判决改判其他乘坐人承担30%的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的其他乘车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生效判决结果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高速商丘分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的交通事故鉴定结论为属于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不存在侵权问题,二审判决未支持受害人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结果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9月2日,吕**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车辆右后轮轧着一根钢丝导致爆胎,致使方向失控碰撞护栏,造成张*曾当场死亡、吕**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结论为:吕**驾驶浙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起*u0026rdquo;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前车辆后轮受外物刺破后失压,持续行驶导致胎侧周向断裂脱落。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吕**、韩宝山、张*曾、杨**、李**、李*旭均无责任。生效判决根据相关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酌情判令高速商丘分公司分担受害人30%的损失,吕**作为车辆驾驶人,分担40%的损失,系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结果并无不当。因本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故不存在侵权人,生效判决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亦无不当。

综上,张**、刘**、蒋**、张**、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刘**、蒋**、张**、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