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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亿**限公司与高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亿盛光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亿盛光伏**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平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2500元、违约金1074387.5元,以上合计132688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9日作出了(2015)宝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高平市**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平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平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高平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2544元,由高平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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