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马**、闫清与被告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马**、闫*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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