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徐*、马**、闫清与被告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上诉案二审判决书
朱**与冀**、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宋**与陈**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虞城金**有限公司与张**商品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虞城金**有限公司与李**商品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虞城金**有限公司与涂**商品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虞城金**有限公司与王*商品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虞城金**有限公司与王**商品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