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赵**与被告任风波、邓州**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庄市新乐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同一交通事故中另一当事人的保险赔偿须一并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张**与虞城县刘集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某某与党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虞城金**有限公司与张**商品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虞城金**有限公司与李**商品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贾**与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虞城金**有限公司与王*商品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