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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赵**与被告任风波、邓州**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庄市新乐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赵**与被告任风波、邓州**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庄市新乐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同一交通事故中另一当事人的保险赔偿须一并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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