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徐*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5)54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赵*参加诉讼。被告人徐*及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4时45分许,被告人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沿沪陕高速公路由镇平至南阳方向行驶至1150km处附近时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相撞后驶入边沟,造成徐*所驾车辆乘坐人徐**死亡、高速公路路产受损、车辆及其所载商品汽车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按照协议支付徐**近亲属50000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徐*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为指控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被告人徐*的供述;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图;4、个人信息、到案经过、协议及收条等。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及出示证据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称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好,给予被害人家属全部超额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4时45分许,被告人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沿沪陕高速公路由镇平至南阳方向行驶至1150km处附近时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相撞后驶入边沟,造成徐*所驾车辆乘坐人徐**死亡、高速公路路产受损、车辆及其所载商品汽车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按照协议支付徐**近亲属50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其责任,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的供述;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图;4、个人信息、到案经过、协议及收条、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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