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口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口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裕**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周**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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