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卢**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10860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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