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拒收信息公开申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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