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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