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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郑州盛**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告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郑州盛**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于2013年7月24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安**公司、盛**公司、思**公司排除妨碍、返还财产,不得妨碍夜**告公司行使位于郑州**开发区第八大街东、经南四路南的106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暂计780万元);二、安**公司、盛**公司、思**公司赔偿夜**告公司损失300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郑**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驳回夜**告公司的起诉。夜**告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豫**终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撤销了原审法院(2013)郑**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15年5月14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驳回夜**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夜**告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夜**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安**公司、盛**公司、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郑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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