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