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山诉被告濮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任**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预交300元,应退15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