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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濮阳市**育委员会、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山诉被告濮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任**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预交300元,应退15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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