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转运诉被告刘**、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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