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转运诉被告刘**、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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