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鹤壁市**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有限公司、李**、张**、张*、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鹤**业有限公司、李**、张**、张*、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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