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鹤**业有限公司、李**、张**、张*、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