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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邮政银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银行驻马店分行)诉被告高**、赵*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店分行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店分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马店市分行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0元,依法减半收取654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马店市分行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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