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马店市分行诉被告高**、颜*、刘**、高**、赵*及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马店市分行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马店市分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颜*、刘**、高**、赵*及高**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马店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高**、颜*、刘**、高**、赵*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中国邮**驻马店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