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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甲与丁*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甲诉被告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甲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丁*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甲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丁**、儿子丁**,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故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丁**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丁**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丁*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如离婚,婚生子女丁*乙、丁*丙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财产如何分割。

原告孔*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李*甲调查笔录一份、柘城县中医院孔*乙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丁*甲于2016年2月11日将原告及家人打伤住院,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丁*甲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柘城县某某镇丁村庄委会证明一份、丁*丁等六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丁*甲与原告孔*甲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25日在柘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2月2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3月15日生育女儿丁*乙,2012年10月28日生育儿子丁*丙,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要求离婚起诉到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甲与被告丁*甲自相识到结婚已近7年,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说明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本院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孔*甲与被告丁*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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