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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印诉被告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印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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