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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金*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甲诉被告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金*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甲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在河南省柘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做事独断专行,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原告一直宽容,被告因犯罪被判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金*甲辩称,被告偶尔与原告吵架生气,并不是经常,被告犯伤害和抢劫犯罪发生于2010年,婚后没有再违法犯罪,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许离婚;2.如果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与被告金*甲于2012年6月在浙江省义乌市打工时相识,后同居生活,2013年8月1日生育一女孩金*乙,2014年4月21日在河南省柘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金*甲因在2010年犯伤害和抢劫罪于2015年5月被抓捕收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5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金*甲自愿结婚且生一女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虽在婚前犯罪被判刑,但尚有和好的希望,原告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慎重对待婚姻大事。本院为了保护和挽救家庭、稳定社会和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朱**与被告金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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