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4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